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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浙江省环境监测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浙江省环境监测协会(英文名称:Zhejiang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ssociation缩写:ZJEMA)

第二条   浙江省环境监测协会是由浙江省内从事环境监测仪器研制,生产和销售,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民营企业自愿组成的协调行业经营规范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传递相关政策,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本省环境监测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服务。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统一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组织网络内的科技人员进行环境监测科技攻关,运用市场运作方式,大力促进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联合全省环境监测力量,统一整合全省环境监测资源,形成完整的环境监测网络体系。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和党建领导机关中共浙江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环境与经济政策,遵守社会主义市场规范和社会道德。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如下:

(一)跟踪国内外环境监测新技术,组织环境监测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

(二)针对环境管理热点、难点、疑点问题,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技术调研、论证、科研、攻关等工作建立环境监测各专业技术专家库;

(三)开展相关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评估;

(四)组织实验室间能力比对,统一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

(五)开展实验室建设、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等咨询服务;

(六)开展网络内监测业务协作;

(七)开展有益于环境监测事业的有关活动,向浙江省环保厅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八)大力推进环境监测的社会化服务工作;

(九)推进国际环境监测技术,理论,设备交流活动;

(十)完成省环保厅委托或转移给监测协会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本省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协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发起单位免申请);

(二)经秘书处审议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

(二)有对本协会的领导机构和人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协会重大决定的表决权。每会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由参加代表人行使权利;

(三)参加协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协会信息和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退会权。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维护并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遵守本协会制定的行业规约和行业道德守则;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交纳会费;

(五)如实登记会员情况报表,提供不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

(六)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有严重违反行业道德、行规行约,一年不交纳会费,损害协会名誉和利益的,由理事会三分之二成员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实行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为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通过协会的行规行约;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协会终止。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召开一次。根据形势的需要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者推迟召集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1-2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研究讨论本协会工作的基本思路和发展方向,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研究讨论会员大会、理事会有关事项的安排;

(三)审议并决定本协会重大活动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并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事任免方案;

(五)审议并决定以本会名义发布的规章和重要性规范文件;以及通过向会员大会(或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提请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审定的工作规划等决议。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副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六)具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可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专职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并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

(三)制定并实施协会的工作计划;

(四)负责协会文件档案的起草、报批、传阅、整理和保管;

(五)维护协会网站,编发协会会刊;

(六)负责策划、组织和实施协会的各种会议及活动,对协会进行形象推广和宣传;

(七)负责对会员的日常管理,发展会员,收缴会费;

(八)购置和管理协会的固定资产。

第五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三十七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扩展型党组织。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一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与经费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的会费;

(二)会员及社会的捐赠;

(三)政府专项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经费必须使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的活动和工作人员工作补贴,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退会或除名时概不退还已交纳的会费和资助、捐赠给本会的资金与财产。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配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执行。协会工作人员的劳务费和工作经费,从协会收入里列支。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

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

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

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于2018年9月27日经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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